焦环审〔2025〕1号
焦作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有限公司特钢装备大型化改造产能置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有限公司: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J)报送的由******有限公司编制的《******有限公司特钢装备大型化改造产能置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等材料已收悉,并已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沁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沁北园区先进金属材料产业园区,淘汰现有50万吨/年炼钢、轧钢生产线的2台35吨电弧炉,新建1台50吨特钢电弧炉、VOD炉等设备,以废钢、铁合金为原料,生产特钢线材或棒材,产能为30万吨/年。
二、《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沁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环评要求,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对各废气污染物产生环节采取有效的收集和治理措施,减少无组织排放。各类废气经相应污染治理设施处理后排放,外排废气中各污染因子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954-2020)排放限值要求。按照管理要求,物料运输车辆优先使用新能源车辆,清洁运输比例应达80%以上。
2.废水。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优先回用”的原则建设全厂废水收集处理回用系统。其中净环水系统定期排放废水作为浊环水系统补充用水不外排,浊环水系统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超滤废水及超滤反冲洗水经厂区现有沉淀池沉淀后由厂区总排口直接排放,生活污水进入厂区现有生活污水处理站(采用A2O处理工艺)处理后经厂区总排口排放。总排口各污染因子满足《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2012)表 3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有限公司(沁阳市第二污水处理厂)收水标准要求,外排废水经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后,最终汇入沁河。
3.噪声。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固体废物全部妥善和安全处置,各类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
(四)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监测计划,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明显标志;按《报告书》要求安装颗粒物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联网。
(五)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严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六)项目不新增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项目建成后,全厂总量控制指标为废气:SO2 0.45 t/a、NOx 0.864t/a、颗粒物45.326 t/a;废水(厂界):COD 0.88 t/a、氨氮0.07 t/a、总磷0.006 t/a。项目投产之前,你公司要按照规定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
(七)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市颁布新的标准和管理要求,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和管理要求执行。
四、你公司应建立健全环保责任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环境管理工作,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
五、工程竣工后要按照规定进行自主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产。
六、该项目自批复之日起五年后开工建设的,应重新报我局审核。本批复生效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重新报批。
2025年 1月14日
抄送:焦作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焦作市固废辐射环境技术中心,焦作市生态环境******有限公司。